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通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本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材料、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 法务部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如有需要,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法务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其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其中: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对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授权许可、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部门处理或遵循法律途经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三)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四)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五)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六)协助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七)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专利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二)专利评价、评估;
(三)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四)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五)专利诉讼;
(六)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项目开发立项前,公司业务部门应向法务部提出申请进行由专业机构实施的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如有需要,业务部门还应向法务部提出申请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七条 在项目规划、设计、开发过程中,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提出专利申请,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信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业务部门申请人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发表初审的意见,并提请部门负责人发表部门复审意见;
(三)业务部门申请人将此表交至法务部。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法务部统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由其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中;
(二)法务部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报公司CEO审批;
(三)CEO批准后,法务部着手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申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法务部统一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办理专利申请工作。法务部根据外部专业人士的要求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其他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其他公司、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规划、设计、开发或者委托研究、规划、设计、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约定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的归属,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接受对方技术或研发成果作为投资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将其包含专利的技术项目,报法务部进行检索。法务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与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其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法务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护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务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三)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四)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
(六)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七)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在新产品或服务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或服务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提前向公司法务部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
(一)提出名称:商标使用人向公司法务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包含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或服务内容及使用原因等信息的《商标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商标查询:公司法务部在两个工作日内想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三)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汇通部门负责人、法务部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并报请公司CEO批准后,由法务部负责会同申请人做好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文件准备;
(四)法务部在十五个工作内日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开始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事宜。
第三十一条 涉及境外商标注册的,公司法务部根据公司经营战略需要,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公司应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三十三条 商标查询日起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公司对商标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三十四条 法务部应做好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资料;广告、展览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本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市场部及品牌部负责处理市场出现的侵权商标行为事宜,对无法解决的可移交本公司法务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法务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域名等,注册工作参考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其施行。
附件一:专利申请表(略)
附件二:商标注册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