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1)出票人:*人亦称出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
(2)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因承兑汇票的各类不同,其相应承兑人可根据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主体不同。
(1)出票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
(2)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承兑公司。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
3、承担的责任不同.
(1)出票人:*人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义务。汇票的*人不直接承担付款的义务,在汇票被承兑之前,*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之后,*人负有保证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得向*人行使追索权。
(2)承兑人: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