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1.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有: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01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优良信用记录、评价年度之前不良信用记录(如下表所示)。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
02
税务内部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1)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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