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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员工小李,因为和无赖公司大发集团发生矛盾,在取得了比较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把公司给告了,要求公司赔偿。经过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了,但小李感觉情况不错,认为在法院争取到想要的赔偿肯定没问。但还没有开庭,却接到了承办法官的电话,法官告诉小李法院将主持双方调解,并安排了具体时间和地点。
到了预定的时间,小李和公司都到了法院接受法官调解,但双方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没有调解成功。案件依照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了庭审。小李认为庭审后就只需等待法院判决,但却在庭审后又接到法院的电话,要小李考虑和对方调解。小李于是心生怀疑,我都快赢了,难道这个案子有猫腻?
2.
诚信公司大发集团,平时厚待员工,却被无赖员工小李给告了。虽然劳动仲裁败诉,但公司不服裁决坚持起诉至法院,公司法务准备一鼓作气开庭时拿下小李。但还没有开庭,却接到了承办法官的电话,法官告诉公司将主持双方调解,并安排了具体时间和地点。
到了预定的时间,公司和小李都到了法院接受法官调解,但双方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没有调解成功。案件依照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了庭审。公司认为庭审后就只需等待法院判决,但却在庭审后又接到法院的电话,要公司考虑和对方调解。公司于是心生怀疑,公司都快赢了,难道这个案子有猫腻?
3.
事实上,法官主持调解,甚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是符合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政策精神的,不存在任何猫腻。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区别对待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可以发展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法院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劳动者与企业的矛盾,尽量做到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不损害企业发展的基础。对那些要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法院也会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所以,无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务人员,在涉及劳动纠纷时,都会因为互相的偏见,觉得自己占理,对方肯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诉讼双方其实都会承担诉讼风险,总有一方会败诉。所以,除了明白具体的法律条文之外,还应该了解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政策。了解法律条文,可以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基本的判断,并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看法;了解司法政策,和了解具体条文同样重要,因为可以帮助案件参与人认清案件审理的大体趋势。在既了解司法政策,又了解具体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才不会对案件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所有误判,造成被动局面。
诉讼中对峙的双方,往往因为一些小的分歧不能达成一致,而在法官介入调解后,最终达成一致。对劳动者来说,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快速的获得拖欠的工资或者获取补偿金、赔偿金等等,免去了反复诉讼,甚至申请执行的麻烦;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调解结案可以结束诉讼进程,全身心的投入到生产发展中,也是利大于弊的。当然,调解的时候各方也应当设置自身的原则和底线,否则,违反公平原则的调解协议也是可以依法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