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本市常住户口来杭暂住,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10天内申领《暂住证》。
2、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人员,或因各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外来婚嫁人员和在杭购房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只作暂住登记。
3、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5、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6、租居在居(村)民家的,由户主持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7、其他暂住人员的,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