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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两村村民互射烟花
2020年10月8日上午,恭城县栗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接报,栗木镇上宅江家屯与大合合家坝屯发生土地纠纷。
纠纷现场聚集了40多名村民,双方群众情绪激动。双方手持棍棒头戴头盔互射烟花,并向对方投掷硬物,现场烟雾弥漫,警方出动多辆警车将冲突村民分隔开。
事后,据栗木镇政府通报,双方因土地纠纷引发冲突,经现场调解后各自散去,无人员受伤。
10月9日,记者从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获悉,两村村民将开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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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一(化名)与黄二(化名)为同村村民。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黄一与被害人黄二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黄一用手殴打黄二的胸部和右肋部。
经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一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一已为黄二支付了4000元医药费。
案发后,被告人黄一于2020年3月17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殴打黄二胸部及肋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黄一与被害人黄二系同村村民,亦是邻里,双方本应和睦共处,发生纠纷时,应冷静处理,寻求正确的途径解决,而不应争一时之长短,动手打人致其轻伤二级,黄一也因此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倘若两家在处理案中土地问题上能秉承“与人为善”的理念,心里各让对方“三尺”,该伤害案件亦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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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管所。
2、政府国土局。
3、国土资源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纠纷类型: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民权益成为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2、村民对村集体利益的损害。有的村民未按约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纠纷。有的承包户以低价承包,又以高价擅自转包,从中坐收渔利。
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约定,故意拖欠承包费,制造各种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难。有的承包户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破坏土地和林业资源,损害集体的利益。
3、村民之间的土地利益纠纷。有的村民依仗各种权势力或者力量,强行挤占他人土地。
有的村民在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种利益。在村民土地纠纷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纠纷,这种纠纷大多由于历史原因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而难以解决。
处理土地纠纷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农村土地纠纷一般可以通过3种途径解决: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二是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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