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游岛(分手后哪些费用可以要回)
近日,男歌手霍尊与网友@梦游岛陈露的感情风波,引发网友的关注。根据网友@梦游岛陈露在社交平台发出的微博,当事人曾经提出开个价以结束关系。另外,网友@梦游岛陈露还称自己在9年恋爱期间至少为对方付出了两三百万。记者查阅以往相关报道,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的事件,在以往的新闻中也曾经有发生。
新浪微博截图
那么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线在哪里?分手后哪些费用可以要回?为此,8月14日,川观新闻记者小铭专门邀请到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和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镜祥一起来普及这起热点事情背后的法律知识。
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线在哪里?
要从支付费用的理由、手段以及要挟程度的高低进行界定
“首先,这里要普及一个概念,‘分手费’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是感情破裂后,一方出于补偿、止损等目的所支付的费用。”陈小彪告诉记者,而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线到底在哪里?目前争议很大,也是司法实务中疑难问题,陈小彪介绍,在他看来要从费用支付的手段、理由以及要挟程度的高低来界定。首先,要从是否主动支付费用来看。如果是一方主动的支付费用,则不能被认定的为敲诈勒索。如果是被动支付,也要视情况而定。
其次,还要看索要分手费一方的理由是否有行使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索要分手费一方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陈小彪进一步解释,如果在恋爱期间,支付方对索要分手费的一方造成了伤害,那在分手时,被伤害的一方索要一定的伤害补偿,原则上不够成敲诈勒索。
最后,还要根据要挟的手段、程度的高低来进行判定。具体要看这个要挟的手段、程度以及对强制支付财物的可能性。在陈小彪看来,不能因为有轻微的要挟手段,就把索要费用的一方定为敲诈勒索。
“至于平时大家所关心的费用额度问题,就目前的案例来看都是超过了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所以,陈小彪认为,费用额度不能作为判断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的唯一依据。
陈小彪告诉记者,根据相关定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为手段、使得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不得不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要一起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手后哪些费用可以要回?
小额度的不行,但是大额度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一般来说,发送小额度如: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红包,我们认为是感情交流,属于赠与。”苏镜祥介绍,既然是赠与,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这些财产权利发生了转移。如果事后当事人想要回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如果双方有借款的表意或者在备注中注明了属于借款,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是肯定需要按照约定归还的。“数额巨大的,法院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苏镜祥进一步解释,主张涉案款项为赠与的,需要结合财物金额的大小以及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进行判断,如果为表达感情而给予的小额财物属于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方不能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对于大额的金钱赠与,当事人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可视为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