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信托业恢复于1979年。当时,信托更像是金融百货公司。从最初的银行规避信贷计划管理的工具,到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信托公司的业务涉及委托投资、信托贷款、资金拆借、证券承销等多种业务。
信托是高净值群体的青睐之选,却让很多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因为信托产品最少100万元的起步门槛,将大部分人拒之门外。同样是在金融市场中,为何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才1万元,信托起步就要100万元?
随着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及2002年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当时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初的门槛设定。
基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利益,2007年,新“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信托投资的门槛也从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随着高净值人群经济实力的提升,门槛以后或会再提高。较高的门槛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压力依然较大;信托产品有很多分类,投资领域不同,其风险也不一样。比如,私募股权投资类、期货类等信托项目风险相对较高;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属债权型模式,且一般有抵押物,较股权投资类信托风险偏低些。
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可参考以下几点:
(1)看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专业水平,尤其是历史兑付业绩、资金实力、管理能力以及经营风格应当作为考虑的首要要素;
(2)关注信托资产投资的领域和行业;
(3)考量融资方的实力及还款能力,应当尽量避免选择那些还款来源不明确的信托产品;
(4)分析具体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产品选择时对抵押物价值的稳定性和担保方的信用水平要格外关注,尤其是融资类产品。
这还要从信托的“身世”说起,早年信托业务模式跟银行的信贷业务高度相似,作为同根同源的金融机构,都受到银监会爸爸的监管,要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做贡献,信托没有像银行银行一样的网点资源,但业务模式跟银行的信贷业务高度相似,甚至在客户来源上一度依赖银行,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减少同质化竞争,,减少同质化竞争,监管层决议让:信托公司只做高净值客户的业务。于是就有了我们所看到的信托只服务于100万以上的高净值群体,而银行则是服务于万千大众。
自1979年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中国信托业历经了数十年的发展壮大,已经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信托公司一向非常低调,全国只有68家,且监管层明确表态不再新发信托牌照。数据显示,信托资产规模的增长来源于两个方面:一、居民财富的积累,信托为更多的人所熟知;二、机构客户源源不断地为信托补充弹药,银行理财,企业闲置资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成为购买信托产品的中坚力量;
根据规定,合格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1)委托人最低出资额100万元;(2)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3)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4)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1、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简单的来说信托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信托除了是一种理财方式,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也是一种金融制度。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仅有68家,与银行、保险、证券同为国家的四大金融机构。信托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需要银监会批准后才能发行。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2、家族信托
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等合理规避风险功能。在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遗嘱继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灵活。他同时提醒以家族传承为目的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该关注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受益人的规定。
3、受益权证书
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凭证。信托受益权证书,在信托设立后,由受托人向受益人签发,受益人可凭该证书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受托人领取信托收益。
信托契约规定可以流通的受益权证书,在其转让给新受益人的同时,不影响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信托受益权证书中可以流通的部分,被称为”信托受益权证券”。
4、信托财产
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财产。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财产具有代位性,它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同一性;受托人基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改良、处分或毁损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具有法律独立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须分别管理,受托人死亡时,其信托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5、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特定的、合法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
受托人虽然居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地位,但必须遵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在我国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纯享利益之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6、信托行为
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 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鉴定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的,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 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