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渭南,74岁的老头苟某强制猥亵邻居的7岁女童,造成女童下体受伤,警方对苟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后,又以苟某的年龄过大为由,将其释放。
一、简要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0日,7岁的小女孩朵朵来到邻居苟某家玩耍,苟某已经74岁了,朵朵的父母按照辈分,尊称苟某为爷爷,7岁的朵朵也就是苟某的曾孙女一辈。
案发当日,苟某以帮助朵朵整理裙子和短裤为由,先后两次强制猥亵朵朵下体,造成朵朵下体受伤红肿,朵朵晚上回到家后,对奶奶说“尿尿的地方疼,尿不出来”。
在奶奶的多次询问下,朵朵说出了真相,是老爷爷(苟某)夸她裙子漂亮,把手伸向她下体对她弄了两次。朵朵的父亲回到家后,第二天就带朵朵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确认了朵朵被侵犯受伤的事实(下体有一处擦伤,处女膜无明显裂伤)。
在朵朵的家人报警后,苟某的家人找到朵朵的父亲,提出给2000元钱私了此事,被朵朵的父亲当场拒绝,要求苟某受到惩罚。
6月2日,警方对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苟某的强制猥亵违法,给予行政拘留10天,但随即宣布因为其年龄超过70岁,拘留不执行,释放苟某回家。
朵朵的亲属觉得,苟某作出这等龌龊之事,伤天害理,最终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既无法理解,更愤愤难平,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他们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了复核,但最后都维持了警方的这个决定。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本案涉及1个法律事实——强制猥亵,2个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强制猥亵、刑法中的强制猥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三、个人的理解与看法
就本案而言,如果从一个法律人的理智(冷漠)来看,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是合法的,因为苟某已经74岁,也完全符合年满70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律规定,也是合法的。
但如果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或者说站在一个家长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作恶者违法了,最后却又逍遥法外,公平正义何在?
治安处罚和刑罚的功能有很多,但我个人理解,最重要的应该是三个:一是打击和惩罚的功能,让违法犯罪分子为自己的罪恶行为付出代价。二是安慰和抚慰的功能,通过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让受害人得到心理的平衡,精神的抚慰。三是教育和警示的功能,通过依法打击,让其他人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明白违法犯罪就要付出严重代价,从而产生敬畏,懂得要遵纪守法。
但该案的结果,显然这三个功能都没有发挥好,违法犯罪者没有受到依法打击,受害人家属心理没有得到平衡,精神没有得到抚慰,对其他人更没有警示教育意义。如果74岁就可以不受处罚,那如果这个坏人能活到90岁,岂不是还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十几年?那还得有多少人受到伤害?
就本案而言,苟某系初犯,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朵朵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要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责任,从表面上来看,确实显得有些勉强。
如果苟某的行为针对的是一名成年女性,必然引起反抗,如果其采取暴力或强迫手段实施了猥亵,必然会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责任。
苟某作为老年人,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关爱。但朵朵作为才7岁的幼儿,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她年龄小,连反抗的意识都没有,更显得苟某的龌龊和罪不可恕。法律保护了年老的坏人,那无辜又年幼的朵朵,她的权益又怎么保护呢?
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针对幼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重加重情节。个人觉得完全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对苟某提起公诉,至于在量刑方面的从轻或减轻考量,可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哪怕是对其拘役几个月,也更能显示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正义。
当然,苟某也不是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为老不尊,祸及子孙。乡里乡亲的,苟某做出这等丑陋之事,他的家人都会跟着受累,以后是很难抬头做人的。苟某要想再次正常地融入当地的社交生活,也会受到别人的排斥,也永远会面临别人背后的指指点点。这样的耻辱,将会伴随苟某直到阴曹地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