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一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居住证,病史资料和医疗费用收据到区县红十字会儿童医疗基金办公室申请报销;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由医院记账结算,前提是每年参加八十元儿童医疗保险;
3、出院后三个月内到本区儿童医疗保险办理点办理剩余百分之五十费用报销。
1、保障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一个月内,凭户口簿或居住证,病史资料和医疗费用收据到区县红十字会儿童医疗基金办公室申请报销;
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由医院记账结算,前提是每年参加八十元儿童医疗保险;
3、出院后三个月内到本区儿童医疗保险办理点办理剩余百分之五十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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