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户是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俗称,是在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剥削他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特点是以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主,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和资金独立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户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个体户生产经营。
2、个体户的范围: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2)农村中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生豆芽、养磨菇、养蚕、养鱼、炕房、烘房、孵坊、采种、育苗等,不论其单位名称如何,均属相应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
(3)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统计为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