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系统黑名单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1、征信系统黑名单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2、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196体育 hainanhuimian.com
好玩手机游戏盒子lujiapiano.com
lujiapiano.com(c)2015-2022 好猫百科网 (https://www.haoca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