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突发事件预警怎么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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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对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组织体系、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等内容。
《应急预案》对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分为燃气设施事故、燃气运输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公共卫生事故风险、人为损害风险五类风险。在事故分级的认定方面,《应急预案》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四类事故分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中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方面连续停气的时间与用户数量方面的认定标准,属于比较创新的规定。比如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
《应急预案》对燃气事故的预警机制和应急相应做了详细规定。在燃气全安管理方面,燃气企业须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故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上报义务;
在善后工作方面,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镇燃气运行。其他省市燃气企业也可根据当地规定,参照《应急预案》,做好燃气事故应急预警工作。
以下为《应急预案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
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2 事故分级
3 组织体系
3.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3.2 省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3.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3.4 供气、供水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4.5 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处置
5.4 应急结束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保险理赔
6.3 调查与评估
7 应急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8.2 责任追究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救援;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2.1.1 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场站设施和管网设施等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道路运输及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或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1.2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2.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2.2 重大突发事故
重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2.3 较大突发事故
较大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4 一般突发事故
一般突发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或停水24小时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上述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或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省政府视情设立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厅长任副指挥长。
3.2 省级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等组成。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省经信厅:承担省级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事故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省民政厅: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配合做好咸潮入侵监测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负责协调和监督落实。
省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指导各设区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省水利厅: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协调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等。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能源局: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调度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负责消防事故鉴定。
浙江银保监局: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较大和一般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4 供气、供水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供气、供水企业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突发事故第一响应机构,切实做好各项应对工作。主要职责:编制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各级政府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预防监测
有关责任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供气、供水企业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及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3 预警发布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滚动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同时通报省级有关单位。
4.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5.1.1 报告程序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
(2)各级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同级政府、上一级供气、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5.1.2 报告途径
省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以及其他专门号码。
5.1.3 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或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5.2.1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报告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指挥部,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1)省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成立各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协调全省专业应急队伍和驻浙解放军、武警浙江省总队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故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
(7)根据需要,向毗邻省(市)或者国家有关部委请求支援。
5.2.2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第一时间实施人员疏散、现场事故救援等工作。
5.2.3 接到较大突发事故报告后,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供气、供水企业和有关单位成立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接到一般突发事故报告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供气、供水企业和有关单位视情成立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在判定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动处置。
5.3 应急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各级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趋势;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处置结束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控制的,由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较大及一般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5.5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授权事发地政府按照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
(2)较大、一般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各级政府负责。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报告省级相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和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运行。
6.2 保险理赔
突发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重大突发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突发事故由设区市政府或者设区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一般突发事故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7 应急保障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队伍、物资、医疗、交通、通信、治安、经费、技术等保障,按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实施。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
8.2 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突发事故发生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银保监局、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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