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专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属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