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2、审查: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二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三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3、立案。
4、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搜 查、查封扣押、 通缉等。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
9、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