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合理编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1.积极挖掘安置潜力,科学合理编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2.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主渠道作用。
3.全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总人数应高于,除面临改革改制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4.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预留岗位、国有企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安置退役士兵人数等办法,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实行优化安置、精准安置。
5.按照《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别是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原则上主要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6.要尽早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关于“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要求,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在7月底前下达,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应分别于8月、9月底前下达,确保11月底前全省全面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2、严格按照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1.10月,《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对量化评分项目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2.各地要按照《办法(试行)》要求,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保障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优质安置。
3、坚持阳光安置。
1.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287号)要求,坚持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办法,量化评分,排序选岗。
2.坚持推行以公开安置政策、安置计划、考试考核成绩,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安置办法,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4、依法落实安置计划。
1.坚持依法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工作、生活、医疗、住房等各项待遇。
2.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3.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4.凡放弃安置待遇的,其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