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钱

   发布日期:2022-08-27 14:02:10     手机:https://m.haocat.cn/yule/news108504.html    违规举报
核心提示:明朝钞票那些事 到了金代海陵贞元年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设立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印行大钞、小钞,皆有定制。元初则仿照宋、金印制钞票之法,用丝作为主流货币,“每银五十两易丝一千两”,其他物品的价格也同样以丝为例。 后又造宝钞,

明朝大钱

明朝钞票那些事 到了金代海陵贞元年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设立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印行大钞、小钞,皆有定制。元初则仿照宋、金印制钞票之法,用丝作为主流货币,“每银五十两易丝一千两”,其他物品的价格也同样以丝为例。 后又造宝钞,把白银作为主流货币,其文以十、百、贯计,每一贯相当于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在全国通用。与此同时,元代还实行一种纯纸币制,禁止使用金属货币在市面上流通。元代的经济制度比较完备,关于货币列有各种罪名,如伪钞罪、改钞罪、补钞罪等,并且分为主犯和从犯,来追究有关主管官员的责任。 明代的商品经济相对于元朝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各地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为了适应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有关经济的法律,用法律来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代前期,社会上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铜钱和宝钞,政府为了规范货币大明宝钞以桑皮纸为印钞的材料,一貫钞长一尺,阔六寸(即36.4×22屋米),是中国票幅最大的纸币。票面上端为“大明通行宝钞”六个汉字,中部顶端为“壹贯”钞额,其下为十串铜钱图案,两侧分别为篆书“大明宝钞”“天下通行”字样。 再下端注文曰“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新,告捕者賞银式佰伍拾两”。宝钞四周饰以龙纹及海水图案。明太祖朱元璋洪式年(1375年),建立纸币本位制度,设宝钞提举司,立钞法。的管理,制定了“钱法”和“钞法”。宋元时期虽然也使用“钱法”“钞法”,但并没真正地将其列入律法,直到明朝才正式把这些以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元朝末年币制混乱,当时的人民抗拒官府,拒用官币,开始在市场上实行实物交换。 明朝统一全国后,用铜钱作为市场中的主流货币。并于洪武元年(1368年)在京师设立了宝源局,各省又分别设宝泉局,掌管铸钱事宜。明朝例律规定“设立宝源等局,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并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京师中的宝源局铸“洪武通宝”钱样,颁行全国。后来户部增设的宝泉局,专门管铸钱,被称之为“钱法堂”,并且在每个宝泉局中设置一个督理钱法侍郎官。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六“小钱重一钱,折二重二钱,当三重三钱,当五重五钱,当十重一两。”并且,都是用生铜制造,“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六”。永乐九年和宣德九年又分铸有“永乐通宝”和“宣德通宝”,并且与历代钱币并行于市。同时,严禁私铸货币,如“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民间的“废铜”一律缴售官府,再由政府控制或使用。 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市场需要大量的货币流通,关于纸币的立法首次出现在明的律典中。洪武七年,设立宝钞提举司,管辖钞纸、印钞二局和宝钞、行用二库,专门负责印制宝钞。洪武八年,实行推广大明宝钞。十三年时,废除中书省,铸币权归属户部所有。钞是用贯为单位,与铜钱具有同等的价值,“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 《大明律•户律》中规定,“凡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时,宝钞与铜钱“相兼并使”,相互等价,税收部门必须“收受”,否则“违者杖一百”。对于民间伪造“宝钞”的行为,“不分首及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给赏银二百五十两。若将宝钞挑剜补辕改描,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宝钞在市场上流通的时候,可以在背面写上自己的名字,用来证明这是自己的,并且严禁伪钞,如果有擅自违者,罚没。 政府为了保证宝钞的正常流通,明政府特地在推行宝钞的同时还下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以其物给赏;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 与此同时,政府鼓励百姓用钞,“凡商税课,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到了永乐、宣德年间,政府重申严禁金银交易的令书,明确规定,有关税收一律用钞缴纳。明政府还针对宝钞易污损破坏等缺点,“令所在置行用库,诸军民商贾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值”,分别设立广源库与广惠库专门负责宝钞地出入。 明政府所制定的各种钱法、钞法,以及《大明律》中对制造伪宝钞、私铸铜钱的,罪及窝家与知情者的处罚。保证了宝钞与铜钱地正常流通与币值稳定,促进了民间经济往来。但到了明孝宗时期,宝钞开始贬值,明朝政府不得不解除“白银禁令”,在市场上,银和铜钱逐步取代了宝钞,白银也成为了市场上最主要的货币。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基础上,明代的金融业日趋活跃,同时高利贷与典当业发展迅速。明初政府专门颁布禁令:“凡公侯、内外文武官四品以上者不得放债。”但参与这项放贷业务的官员仍是趋之若莺,从中牟取暴利。 明朝的高利贷借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现金借贷,而另一种就是物品典当借贷了。物品交换流行于当时农村,典当行则流行于城市。《大明一律》中规定了借贷的利息:“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收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但实际上所收的利息都已超过法律中所规定的限度。明朝的典当业比较普遍,并且大小不一。经营的主要方式还是为典押借贷。 清朝初期,政府仿照明朝的经济制度,在京师设立宝源局、宝泉局,同时分属工部和户部,铸“顺治通宝”,流通于全国。每个“通宝”都是由七成红铜,三成白铅铸成;一千文钱称之为一串,二千串为一卯,其中的每文钱净重一钱,后来又增为一钱二分五厘,一直沿用至清末。 清朝法律中严禁私人铸钱,其中规定:“私自铸钱,为首者和工匠斩,财产没收;伙同者、知情者、买者、使用者,以及甲长和知情的地方官等分别处刑,告奸者赏银五十两;其知情而分利的同居父兄、伯叔、弟等,减罪一等处罚,杖一百,流三千里。” 纸币依然在清朝继续使用。历经两百九十多年的清廷前后共发行过三次纸币。顺治八年,按照明朝的制度,印刷钞贯,用制钱作为计算的单位,但是,这种钞贯实行还不到十年就被废止。咸丰年间,大清宝钞和银票,也仅仅通行了八九年。光绪年间设立了中国通商银行,同时发行银两、银元两种纸币,但是这已经属于新式的钞票,与古代的钞不尽相同,自此,古代的“钞”也就至此告终了。 清代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金融业也获票号是源于清朝的一种专门从事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典当、钱庄、银号以及账局、票号等种类。当铺是明朝流传下来的一种金融组织,主要以抵押借贷为主。账局是雍乾年间在北方城市如北京、张家口等地所设立的一种针对工商业者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金融组织,其经营者大部分是山西商贾。 清代对金融业的管理较前代严格,《大清律例》中有这样的规定:“京城银铺,无论新开旧设,均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该地方官存案。如有将兑换现银票存该铺钱文侵蚀,并因有人寄存银两,或记借放人银两,积聚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将铺户拘拿押追;勒限两个月,能将侵蚀藏匿银钱,全数开发完竣者,免罪释放。” 清朝时,民间的钱不是很丰足,在严重缺钱的地方,钱的使用价格涨幅较大,而一些中间人,挑动钱价上涨,“散居各处,早晚时价,难归划一,向无专员约束,或与钱铺通同勒索”。 针对这一问题,清廷采用“钱市经纪,宜归并一处,官为稽査,以杜抬价。各铺户有高抬钱价者,责成经纪,严谕平减,不许垄断;令经纪等,聚集一处,每日上市,招集买卖铺户商人,遵照官定市价,公平交易,以杜私买私卖之弊”等政策。 清朝的货币法制相对前面朝代来说,更加完备具体,相对来说,清朝当时的货币政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且在维持币值的稳定上也起了一定作用;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完善,从另一角度说,也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自由发展,限制了金融市场地进一步发育完善,而最终没有走上近代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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