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带头盔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由江内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没带头盔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由江内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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