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等情形申请护照补发的,普通护照持有人提交情况说明申请宣布普通护照作废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经核实后可以宣布作废。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第十六条规定“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3、重新申请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