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
(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
2、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2)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3)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4)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5)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