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9年韩国主光会社向中国中瑞公司购买有光纱,合同约定数量为38000千克,单价为FOB上海3.28美元/千克,价款共计124640美元。
2、合同签订后,主光会社按照约定开立了金额为124640美元,受益人为中瑞公司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3、中瑞公司将货物从上海出运,目的港为巴西桑托斯港。装箱出运时,主光会社委托中瑞公司职员验货,中瑞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认可质量后出运。
4、后中瑞公司得到了信用证价款124640美元。两批货物运抵巴西桑托斯港后,巴西的最终用户认为货物严重受潮,无法使用。
5、主光会社向中瑞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中瑞公司否认有质量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6、本案中,主光会社提出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