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航空保险是以航空飞机旅行为保险标的一种航空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航空保险本身是财产保险的一类)。当承保的飞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受损坏,致使第三者或机上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航空运输保险则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了航空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1)高价值、高风险,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3)险种都具有国际性。
(4)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
(5)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
(6)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航空保险是有关飞机各种危险和保险的总称。国际上航空保险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承包飞机机体损失物的保险;
对乘客及其行李等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对飞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对空运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有关机场设施及业务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对飞机保管者的委托飞机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飞机制造者、修理者的产品责任保险;
承包飞行员、乘务员、乘客等搭乘飞机中受伤害的伤害保险。
航空保险最基本的类别有:①机身险:机身及其附件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②航空运输险:空运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得到赔偿的保险;③航空伤害险:飞机机组人员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后得到赔偿的保险。通常是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伤害险同时承保;④航空责任险:与飞行无关的第三者因飞机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得到赔偿的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此外,国际上还有多种涉及航空方面的保险业务。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对旅客、行李、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执行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见国际民航公约)。
起源和发展
最早的航空保险于1910年出现在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飞机逐渐大型化,飞行事故造成的损失随之增加,20年代以后便出现了以分散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分保方式和不同公司的保险联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航空技术和航空知识的发展大大地推动了航空保险事业的发展。二战后,航空保险业日趋国际化,通过分保方式把大型飞机的巨额风险分散给世界多国保险公司承担。一旦发生空难,每家保险公司只承担一小部分经济赔偿责任。航空保险业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50年代中期至至60年代初起,航空保险以独特的专业形式,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1912年第一张民用航空保险的保险单诞生于英国。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它的通过,极大地促进了保险市场承保航空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1933年“英国民用航空保险有限公司”成立,它是英国劳合社外围公司中最大的两个专门承做民用航空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
1934年6月,国际民用航空保险承保人联合会成立,它旨在代表和保护民用航空保险承保人的利益。
中国的航空保险
1974年9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我国从事国际航线飞行的飞机( 我国从事国际航线飞行的飞机(包括班机或包机),均需办理保险。 根据这一指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飞机保险业务,并于同年9月29日为中国民航出具了中国第一张飞机险保险单,承保了4架三叉戟飞机 架三叉戟飞机。 目前,中国民航的飞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都进行了投保。航空保险对促进我国民航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